世界头条:因未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等,ST曙光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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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 刘治颖 11月22日,ST曙光(SH600303)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0号)。经辽宁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规范运作方面。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董事会提名委员未履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第四款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职责,未对2021年8月以后任命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如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进行审核。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履行《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有关职责,2021年以来,未制定高管薪酬,福利标准,未对职工的薪酬政策及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到位。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1年度未召开过会议,未对购买天津美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汽车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不符合《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方面。2021年9月24日,公司披露的《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中,未披露交易涉及的两款车型已停产多年,后续产品竞争力不明,相关固定资产形成时间较长,后续能否实现正常生产存在不确定性等问题。公司对2021年12月4日签订的457台总价值3.81亿元纯电动新能源公交车合同未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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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乐居财经

关键词: 曙光汽车 上市公司 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