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等,广汇集团及实控人孙广信被行政处罚
5月4日,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官网消息,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孙广信被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广汇集团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广汇集团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控股股东。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广汇集团借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汇物流”股票57,261,323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
“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于2018年8月17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营业部。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所有交易“广汇物流”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
截至2018年9月10日,广汇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广汇物流”股票573,467,09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5.75%。广汇集团于2018年9月11日至17日利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买入“广汇物流”股票时,未依法向广汇物流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广汇集团短线交易“广汇物流”股票
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月3日,“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广汇物流”股票22,500,367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79%。2020年1月10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汇物流”股票25,000,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1.99%。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该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广汇物流”股票6,760,956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0.54%。上述短线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累计成交金额为1.25亿元。
广汇集团交易“广汇物流”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广汇集团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
2020年9月,广汇集团将“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剩余53,000,000股“广汇物流”股票全部转托管至“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
“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于2020年7月16日开立于华福证券乌鲁木齐北京南路证券营业部。该账户开立之后一直由广汇集团使用,所有交易“广汇物流”股票的决策和操作均由广汇集团作出,具体由广汇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广信授意、广汇集团员工进行操作执行。该账户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53,179,000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4.23%;其中,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存在零星买入行为,累计买入179,000股。
广汇集团在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6月28日期间,利用“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减持金额2.64亿元,无违法所得。
广汇集团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广汇集团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
广汇集团未向广汇物流告知其利用“程某陶”申万宏源账户、“程某陶”华福证券账户交易“广汇物流”股票情况,导致广汇物流2019-2020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对此,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合计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孙广信给予警告,合计处以7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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